法律制度改革能否以及如何影響金融運行是“法與金融”領域的核心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在市場經濟構建和培育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金融體系和法律制度仍不完善。此背景下,如何推進法律制度改革以有效促進金融發展及其作用機理問題受到學術界和政府的密切關注。特別地,以《物權法》出臺為標志的擔保物權制度改革是否以及如何影響企業負債融資是一個重要問題。
作為新興轉軌經濟,中國的擔保物權制度幾經變遷。與之前的法律相比,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明確物的歸屬,強調對物權的保護,它不僅豐富了擔保物權類型,將應收賬款和存貨等流動性資產納入可以擔保范圍,而且完善了擔保物權的設定和實現程序,降低了擔保物權的交易成本。這為考察法律變化如何影響負債融資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
《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影響了民營企業負債融資嗎?——來自中國<物權法>自然實驗的經驗證據》一文以中國《物權法》出臺為自然實驗,選取2003-2009年民營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采用雙重差分法識別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對企業負債融資的影響,其中對商業信用這一非正規金融機制施加了特別關注。實證結果表明,在《物權法》出臺之后,與固定資產占比高的企業相比,對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低企業而言,不僅流動性負債而且總負債都表現出相對更高的增長速度。進一步研究發現,我國新興轉軌特殊制度背景下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影響企業負債融資的作用機理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其一,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對流動性負債的提升效應主要由商業信用增加驅動。與實體企業對《物權法》出臺反應十分靈敏促使商業信用快速增長不同,由于商業銀行信貸供給彈性不足、商業信用的快速增長可以對短期借款產生替代效應等原因,以銀行貸款為主導的短期借款在法律變化前后沒有顯著變化。其二,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對企業長期負債產生了顯著但滯后的增長效應。其作用機理在于,《物權法》出臺之后,流動性負債快速增長緩解了企業融資約束,這不僅促進企業投資和營業收入增長,而且提升了企業盈利能力,觀察到擔保物權制度改革為企業帶來了實質性經營績效提升之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增加了對這些企業的長期放貸。
該文至少從以下兩個方面增進我們對法律影響負債融資作用機理的認識和理解。一方面,該文清晰揭示出,《物權法》允許應收賬款作為抵押物的舉措增加了企業通過商業信用獲取負債融資的空間,這從商業信用角度新增了法律影響負債融資的獨特證據,還有助于識別出擔保物權制度改革有利于負債融資擴張的資產類型及其作用機理。另一方面,該文研究表明,法律改革通過推動商業信用這一非正規金融工具快速發展來撬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的長期負債融資,這從商業信用和銀行貸款之間的聯系互動視角增進了我們對擔保物權制度改革如何影響企業負債融資的認識,從而為廣大新興市場國家將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促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借鑒意義。
該論文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基于企業間委托貸款的非正規金融研究:制度環境、運作機理和經濟效應”(批準號:71473091)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