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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研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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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屆(2019年)中國法經濟學論壇”綜述
        時間:2019-11-15       稿件來源: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
           由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經濟研究》編輯部、山西財經大學主辦,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和經濟學院承辦,浙江大學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制度經濟學研究》編輯部等協辦的第十七屆(2019年)中國法經濟學論壇于2019年6月29—30日在山西太原舉行。山西財經大學校長劉維奇教授出席會議并致歡迎辭;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院長黃少安教授、浙江大學金融研究院院長史晉川教授、《經濟研究》雜志社社長張永山研究員分別代表主辦方致辭。論壇開幕式由山西財經大學副校長沈沛龍教授主持。在浙江大學法律與經濟研究中心獎勵基金的支持下,論壇還評選出16篇優秀論文獲得最佳論文獎。
           大會主題報告有六位嘉賓發言。山西大學校長黃桂田教授在題為《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學范式的構建》的報告中,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構建要有新的邏輯起點、新的方法、新的邏輯一致的分析框架。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廈門大學王亞南經濟研究院龍小寧教授做了《法治精神與企業創新》的主題報告,主要考察了法治精神缺位所致的“關系文化”盛行對企業創新的影響,論證了企業通過關系運作來影響稀缺資源配置是一種“囚徒困境”博弈,將使企業資源無謂地消耗于尋租活動,不利于研發創新;中山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周林彬教授在題為《董事信義義務“轉移論”芻議》的報告中認為,由于對股東負有信義義務,董事在事實破產、破產邊緣時傾向于做出過度投資、資產替代等激進決策,侵害債權人利益,加重代理成本;董事信義義務“轉移論”突破了信義義務受益人限于股東的經典理論。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教授、《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主編魏建在題為《要素大規模再配置的公有產權潤滑作用與中國四十年的經濟增長》的報告中,從要素大規模配置的角度來解釋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所取得經濟成就,認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為要素的再配置乃至為中國的快速工業化進程提供了制度基礎和強力支撐。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助理教授王婷博士在題為《Crossnational Differences in Gendered Offending and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ing》的報告中,采用37個發達國家和38個欠發達國家2003年至2013年跨國數據驗證了解釋女性犯罪的四個主要理論:解放理論、經濟邊緣化理論、破網理論和現代化理論采用;結果支持解放理論、破網理論和現代化理論,但是沒有支持經濟邊緣化理論。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郗偉明教授在題為《論環境產權視域下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的報告中認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的界定除了關乎碳排放交易能否實現其價值目標,而且還會影響碳排放權在相關部門法中的法律定位。
           一、 理論和歷史
           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及其發展一直是學者們關注的重點問題。交易成本是法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南方醫科大學法學系馮曦提出了交易成本最小化司法適用的基本步驟:首先應辨明待裁判案件屬于“疑難案件”;其次應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分析闡明適用于待裁判案件的“依據”;最后,把前述“依據”適用于待裁判案件,做出裁判。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王峻峰通過比較立法者和行政機構的預期效用,發現在預期效用一致的情況下,立法者設立行政裁量范圍對于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沒有意義;在預期效用存在較小差異時,立法者應根據預期效用偏離程度來調整行政裁量范圍;在預期效用存在較大差異時,立法者可以設定一個相對恒定的行政裁量范圍。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張偉強分析了借名登記的問題,認為借名登記難題的實質是由誰承擔向出名人追償不能的風險的問題;風險應該分配給能以最小成本預防或保險的一方,以實現社會總成本的最小化。
           法律是合作的結果,利益分配是合作的基礎,而利益分配會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孫瑞琪利用演化博弈分析了利益分配和外部環境的變化將會對合作產生的影響以及合作維系的方式選擇。結果表明,當兩個群體不存在競爭關系時,外部環境對合作越有利,利益分配越公平,合作產生收益越大,不合作時的收益越小,跨群體合作越能夠達成;當兩個群體存在競爭關系時,在合作中自身收益份額的上升有利于促成合作,但是合作產生的總收益以及外部政策的變化對于合作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單云慧和薛建蘭提出了構建生態補償橫向轉移支付制度,認為單一的生態補償縱向轉移支付無法保障生態功能區或資源供給地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而付出的成本以及無法矯正利益分配的不公,為了更好地實現卡爾多—??怂垢倪M需要在縱橫交錯生態補償轉移支付體系下建立損益各方自愿協商的談判平臺、成立專門的監管部門以及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制度的經濟績效也是法經濟學的重要問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李增剛和姚金研究了制度距離對中國核心文化產品出口的影響;結果表明:對我國核心文化產品總體而言,經濟制度距離和文化距離與我國總體核心文化產品出口有負相關性,而政治制度距離則呈正相關性,并且文化距離存在單門限值,當文化距離大于門限值時負相關性有所減弱。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的黃立君通過研究煤層氣與煤炭協調開發的美國經驗,認為中國煤層氣產業化發展緩慢的諸多影響因素中,煤層氣和煤炭礦業權重置導致的兩種資源不能協調開發是最重要的一個原因,美國通過立法、訴訟和合作等方式最終促成了煤層氣和煤炭的協調開發,進而促進了煤層氣產業的極大發展。
           二、 財產、合同與金融
           公司并購是學者們研究的一個重要主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王鳳榮和鄭文風研究了政治關聯和金融關聯對民營企業并購的影響,比較考察了政治關聯和金融關聯的融資作用機制及其異質性。研究發現:政治關聯更有利于目標企業商業信用的獲得;金融關聯更有助于目標方獲取短期借款。東北財經大學應用金融與行為科學學院的李鳳羽等從股價崩盤風險視角分析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設反收購條款對股東價值的影響,發現公司章程中增設反收購條款能夠發揮股價“安全閥”功能,有效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股價崩盤風險。
           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是否存在選擇性,是決定金融監管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安寧等檢驗了證監會的執法行為是否存在選擇性。結果表明,違法程度對中國證監會的執法行為具有決定性影響,所有制屬性以及行政處罰做出時的市場周期階段對證監會執法行為均具有顯著影響,政治關聯對于執法力度的影響并不顯著。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郭曉東等研究了銀監執法是否存在選擇性,探討了違規案由個數、違規銀行類型、銀監局的自由裁量權和實際行政罰款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全樣本、信貸違規子樣本、票據違規子樣本的實證分析結果均顯示36個銀監局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行政處罰更為嚴厲,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地方銀監局行政執法存在一定的選擇性。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操群等的研究結果表明,管理層法律背景人員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反而越容易卷入被起訴糾紛,但是更好的內部控制會抑制這種情況的發生。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張一帆和李勝蘭研究了公司面對糾紛時如何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機制。研究發現,除了不同機制本身的交易成本差異,公司經營水平、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對稱也是影響解決機制選擇的重要因素,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價值。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姚麗娟等研究發現,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國有股東持股比例對企業創新具有負向影響,機構股東持股比例和司法透明度對企業創新具有正向影響;司法透明度會顯著加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國有股東持股比例對企業創新的抑制作用。安徽財經大學的黃華繼等分析了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對企業風險承擔的影響效應,實證檢驗了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與企業風險承擔水平之間的關系。
           不當理賠是保險市場面臨的重要問題,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的吳劍等基于后悔理論發現,法律懲罰性賠償可對保險人不當理賠行為產生威懾作用。“囤積居奇推高物價”是執法部門打擊“囤積居奇”的基礎,華東政法大學的廖志敏以長租公寓為例研究了這一命題能否成立,他們在控制GDP、人口等因素的情況下,對103個國內主要城市2018年1—10月房租數據進行了分析,驗證了囤積居奇不能夠推高物價的判斷。
           三、 創新、知識產權與互聯網+
           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文化等是影響創新的重要因素。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戴靜超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黃少安研究發現,僅“信任”與“尊重”對企業發明專利產出影響顯著但方向相反;提升社會信任水平能夠增加專利產出,且在尊重意識較強的地區,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亦有助于增加專利產出。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李太龍等構建了一個包含在位者與進入者兩類企業的專利競賽模型來研究產業創新;結論表明:包含四個內生決策變量的經濟均衡存在唯一且穩定;產業創新受專利保護制度中專利前向寬度、后向寬度和可專利標準的影響,并受反壟斷法律對在位者壟斷步長或利潤的限制的影響。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的李俊青和苗二森將知識產權保護、前沿技術差距和技術追趕效應統一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中,結果表明:自主創新和模仿技術都會產生技術追趕效應,但是二者產生的追趕效應隨著前沿技術差距變化動態調整。
           其他的法律制度變化也可能會成為影響企業創新的重要因素。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的李勝蘭和竇智考察了專利權質押制度改革對企業創新的影響,結果表明:(1)新的登記辦法使外部融資需求較大的企業除外觀設計型以外的各專利申請數量均增加,但只促進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占比的提高;(2)在股權制衡度低、負債率和商業信用較高、知識產權保護較好以及政府補貼較低的情況下,該辦法對企業創新的促進作用更明顯。西南政法大學經濟學院的曾琳琳研究了環境規制對對上游和下游企業研發投入的影響,結果表明:下游企業的研發支出受到了新環保法顯著的積極影響,上游企業的研發強度卻受到了新環保法顯著的負面影響。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的王文濤等實證檢驗社會信任對民營企業合作創新的治理效應,結果表明,社會信任通過融資機制、引資機制、共享機制和聲譽機制激勵民營企業合作創新的意愿與強度;完善的法制環境能夠促進民營企業合作創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制質量不足的缺陷。
           新業態、新模式也催生了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需要。一是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治理問題。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的董雪兵和趙傳羽將網絡外部性引入動態定價模型,分別研究了當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契約形式時,組內網絡外部性、組間網絡外部性對企業定價機制、企業利潤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路文成和魏建研究了平臺型互聯網企業的壟斷和反壟斷問題,認為,平臺型互聯網企業往往具有交叉外部性、多邊性、免費服務性等特點,使得傳統反壟斷的審查方法近乎失效。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的葉嘉敏研究了電商平臺公司跨群網絡負外部性的治理問題,認為電商平臺公司具備很強的跨群網絡負外部性,電商平臺的監管義務并非私法自治的結果,而是源于行政主體授權,但授權的范圍及大小因“科層式”治理模式的應用而不盡合理。
           二是人工智能產品的侵權責任問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張威和張衛國研究了無人車駕駛“闖禍”的歸責問題,在無人車技術分級基礎上,分三個步驟討論了不同級別無人車事故的責任劃分,利用預防函數模型和漢德公式重點分析了錯誤干預和錯過干預兩種情形,結果表明:第一,錯誤干預情形下,無論是無人車(系統)還是人類駕駛員,進行錯誤干預的一方承擔事故責任;第二,錯誤干預情形下,預防成本小于預期成本的一方承擔事故責任。吉林大學經濟學院的魏益華和于艾思研究了人工智能產品的歸責問題,依據科斯定理為產品責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目標選擇提供的理論支持,運用生產者責任—創新模型和消費者剩余分析產品責任制度對市場主體權益的影響機制,提出應當明確以過錯責任而非嚴格責任作為我國人工智能產品責任制度歸責原則。
           三是互聯網金融的問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賀新宇和魏建指出,網貸市場均衡發展所需的投資者保護水平是投資者自力救濟與他力救濟合力的結果;并以違約人追償司法判決文書為例,實證表明投資者自力救濟成本更高,而平臺救濟更具效率優勢和力度優勢。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的王博等檢驗區域法治環境在促進數字普惠金融上的作用,研究發現:(1)區域法治環境通過改善金融交易環境、降低交易摩擦,有助于提升資金供給者的貸款意愿;(2)關系型借貸所蘊含的軟信息通過信息機制和聲譽機制減少交易摩擦,在弱法治環境區域,關系型借貸是提高借貸雙方合作激勵的重要路徑;(3)良好的區域法治環境能夠提高借款人參與網絡借貸市場的積極性、增強借款人的合作激勵。重慶大學法學院的關佳研究了網絡互助保險這一金融創新所存在的風險及監管問題,研究認為,網絡互助平臺運行中主要存在合規性、市場失序性、經營性、逆向選擇與事后道德風險等,對其進行監管,應明確適格的監管主體,注重多元化主體的合作監管、加強對網絡互助平臺的準入合規性監管、加強對網絡互助平臺的市場競爭性監管。
           四、 侵權、犯罪與訴訟
           犯罪與懲罰一直是法經濟學家關注的熱點。西北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的褚紅麗和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孫圣民和魏建實證分析了財政激勵對法官財產刑判決行為的影響。研究發現,法官對腐敗官員的經濟懲罰存在明顯的地區性差異,這一現象與各地區罰沒收入予以返還的財政激勵有關;司法投入越低的地區,法院獲得財政返還的激勵越大,法官越傾向使用財產刑,尤其傾向于使用罰金財產刑。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的劉崔峰研究了刑罰嚴厲性與確定性之間的關系,論證了懲罰概率P與懲罰強度C共同影響潛在罪犯實施犯罪的決策,指出刑罰嚴厲性與確定性存在替代關系且滿足邊際替代率遞減規律,提升刑罰確定性的單位成本遠高于增加刑罰嚴厲程度的單位成本。
           訴訟及判決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也引起了廣泛關注。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的田燕梅和魏建發現:著作權專業組織管理機構當事人與一般當事人相比具有較強的訴訟定價能力,會使法院判決加重,原告當事人通過聘請律師輔助手段提高訴訟定價能力也會使法院判決加重,被告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對法院判決決策影響并不顯著,量刑一視同仁。浙江科技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的葉斌研究了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是否可以影響甚至決定判決結果及其機制,區分出兩種不同的選擇性訴訟機制。重慶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周洲等研究了1998—2016年期間司法公正、社會信任對中國經濟增長的動態影響。研究表明,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司法公正、社會信任對中國經濟增長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還有學者研究了運動式執法的形成及其影響。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的陽李以委托—代理、剩余控制權和理性預期為理論前提,認為運動式執法實質是地方政府與行政執法機關因不同情勢而產生的相機控制權之分配。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的錢雪松和丁?;谥醒氕h保督察準自然實驗,運用雙重差分法考察其如何影響地方環保法制建設,結果表明,中央環保督察顯著促進了地區環保法規的出臺,提升了立法質量以及法規效力等級和嚴苛程度。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馮捷通過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實施前后對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影響得出,環境庫茲涅茨曲線是在特定時間節點衡量“環境—經濟”的關系,而其真正揭示的并不僅是經濟發展本身,而是在經濟發展中不斷增強的環保意識、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不斷進步的清潔技術和不斷升級的產業結構等。
           還有學者從微觀角度考察了法律執行效率、企業涉訴等對企業的影響。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的陳亞會等實證考察了法律執行效率對企業全要素生產率的影響,結果表明,法律執行效率對中國企業全要素生產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五、 政府、市場與鄉村振興
           財政收支是政府行使職能的主要經濟保障。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黃曉光等研究了中國稅務稽查的績效問題。研究發現:稅務稽查準確度對稅收收入能夠產生正向的邊際影響;稅務稽查檢查面會對稅收收入產生負向的邊際影響,并且隨著檢查面下降,該負向邊際影響也會隨之下降;稅務稽查的法治化水平能夠有效降低檢查面擴大帶來的負向影響。山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上官澤明等選取2012—2017年的省級面板數據,研究了中國2015年實施的新《預算法》對部門決算透明度的影響。研究發現:新《預算法》實施后,各省級部門決算透明度都得到了明顯提升;對于在內陸地區、權力較強、公眾參與程度較高的省級部門,新《預算法》的實施對其決算透明度的提升更顯著;而在沿海地區、權力較弱、公眾參與程度較低的省級部門,新《預算法》對其決算透明度的提升不顯著。
           政府或市場在鄉村振興中都要發揮積極作用。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董治國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型農村經營主體,有利于實現扶貧工作中的精準扶貧任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政策、配套法律法規,均在不同程度存在制度供給不足的現象,導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精準扶貧工作制度不完備、參與精準扶貧效率低下。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王建功認為,在農民退出的趨勢下,農村治理的邏輯要應時而變,即由傳統農業社會的治理思維向工業社會和城市社會轉變。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的馬躍進和張婧從產銷價格角度分析蔬菜價格波動的法律問題,研究發現,蔬菜產銷價格不存在長期均衡,存在一定反向修正效應,需要從生產價格、中間流通環節、銷售價格三方面解決由于蔬菜生產者組織化程度較低、農產品運輸環節流通成本高、批發市場監管立法滯后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作者:李增剛,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郗偉明,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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